《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解读
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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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点击阅读全文),这是我们党关于农村工作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党管农村工作的历史经验,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党管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农村工作方方面面。始终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毫不动摇加强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每年召开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及时研究农村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任务,响鼓重锤、有力推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强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做好新时代农村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三农”各个领域,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要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条例》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提出了各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责,并完善了做好农村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贯彻《条例》的要求,要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领导责任,把地方党委政府“一把手”的担子压实,让他们把乡村振兴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要建立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等,以务实有效的制度安排,推动各地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重农强农的行动优势。

要完善党管农村工作的政策体系。《条例》着眼于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出加强党对农村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领导,对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党管农村工作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贯彻《条例》的要求,要牢固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政策导向,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推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向农村倾斜,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稳住农业这个压舱石,守好“三农”战略后院。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高度,增强做好党的农村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组织保障,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不断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开展农村工作的能力水平,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Q

《条例》就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有哪些规定?

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是强化各级党委对农村工作领导责任、把党管农村要求落到实处的根本举措。《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对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了党中央和省市县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规定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决定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中央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省、市、县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三是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省市县级党委也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四是明确了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能,包括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

Q

《条例》对地方党委开展农村工作有哪些规定?

在领导和组织开展农村工作时,不同层级的地方党委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省级党委对本地区农村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市级处于省级和县级之间,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级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重点是执行好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举措。县委书记是乡村振兴一线总指挥,《条例》对县委书记在这方面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Q

《条例》在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方面,有哪些要求?

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把住农村改革发展方向和重大政策取向。围绕这个要求,《条例》规定了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主要任务。在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方面,主要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方面,主要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在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方面,主要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在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方面,主要是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在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方面,主要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Q

《条例》对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提了哪些要求?

人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支撑。《条例》专设一章,对培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工作队伍作出规定。一是加强对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使用。规定要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二是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定要加强对乡村教师、医生、农业科技人才和技术推广人才、高素质农民的培养,造就更多乡土人才。三是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Q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条例》从改革、投入、科技教育、乡村规划、法治等方面,对各级党委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二是要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三是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四是要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五是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Q

《条例》在加强对农村工作的考核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必须强化考核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条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要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二是依法依规问责。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三是加强正向激励。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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