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19-10-09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规范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释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提出“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对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下发后,系统上下进行了多方探索实践,设立了多种形态的合作发展基金,在促进系统联合合作、加强基层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同时这些基金形式不同、做法各异、要求不一,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同的问题,客观上需要适时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指导,为促进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二、《办法》的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总社章程等,同时参考了《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字[2013]55号),以及部分省级供销社的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定位

  鉴于目前全系统合作发展基金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有些重要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一个标准统一、可操作性强、约束力大的管理办法的条件尚不具备,也会束缚发展的手脚。现阶段更适宜制定一个能普遍覆盖、兼容各类基金、更偏向原则性和指导性的管理办法,为系统开展合作发展基金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办法》是暂行,印发后将依据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逐步修改完善。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办法》指导下选择与各自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基金模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具体规范基金的运作。 

  四、合作发展基金运行的原则

  合作发展基金应坚持联合合作、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市场化与公益性相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五、合作发展基金的概念 

  合作发展基金是指以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为基础,联合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共同设立,主要用于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集合,不单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包括按合作制原则使用的公益性专项发展基金。

  六、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

  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投资、借款、融资担保、补助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作发展基金的资金使用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种方式的具体使用程序、方法等由基金发起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七、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总社制定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系统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省、市地、县级供销合作社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区域内合作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完善监管制度,综合运用财务、审计、监察等手段加强监督,防范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