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销合作社责任清单
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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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聊城市供销合作社                                               

序 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聊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1、起始阶段责任:与市财政局共同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委托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市供销社理事会根据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出的项目,召开主任办公会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双方领导人签字确认,报分管市长审批。

 4、执行阶段责任:市财政局发文,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分别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不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申报项目,而给予初审通过的;

3、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因监管不善、弄虚作假,造成政府性投资损失浪费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报程序或申报条件的;

5、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6、在受理项目申报,审核、决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填报人周桂芬   填报时间:2015.03.30  联系电话:2123926

二、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

事例

1

 

 

 

 

 

 

 

 

 

 

聊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

1、市财政局负责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查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与市供销社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与市供销社共同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及金额,报分管市长审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2、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项目计划和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报分管市长批准。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聊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财建【201110)

例如某年度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市供销社负责拟定扶持重点项目计划和规划,双方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由各县财政局和县供销社分别报送,双方分别受理。项目受理后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市供销社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分别对财政资金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

                                        

 

 

三、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聊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聊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所有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实施及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资金核算与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县两级供销社分别组织自查和检查。采取有关县(市区)和项目单位自查与市供销社开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2、实地查看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3、查看有关会计账簿及文件资料;

4、形成(自查)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市供销社检查阶段。市供销社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项目单位进行检查。

3、检查总结和整改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自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挤占、套改以及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市供销社在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一律在系统内予以通报,违规资金全部收缴财政,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

电话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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